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

“5·19中国旅游日”寓教于游、传播文化,以特色鲜明的主题、广泛的参与性和普遍的惠民性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和旅游业每年一度的重要节日。为做好今年旅游日活动的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旅游业是幸福产业这一主题核心,按照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完善旅游设施和服务,大力发展乡村、休闲、全域旅游”的重点工作部署,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利民惠民的“中国旅游日”系列活动,充分展示旅游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5·19中国旅游日”成为全域旅游发展成果的“展示日”、全民分享旅游幸福的“惠民日”和旅游业发展“三步走”战略的“宣传日”。

  二、活动口号和主题

  2017年“中国旅游日”活动主题:旅游让生活更幸福。

  主题的内涵是: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调动了游客参与旅游休闲的积极性,让游客更多参与旅游体验,通过旅游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陶冶情操,实现精神愉悦,获得幸福感;通过组织行业开展“中国旅游日”系列活动,鼓励旅游企业出台惠民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达到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强化旅游安全,倡导文明出游的目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

  三、活动原则

  (一)突出主题

  紧紧围绕年度主题,主动谋划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宣传,展示全域旅游和旅游业发展成果,使“5·19中国旅游日”成为百姓生活的幸福日。

  (二)广泛参与

  注重发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广大游客参与“中国旅游日”活动的积极性,突出活动的大众化、群众性特点。

  (三)公益惠民

  鼓励调动社会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推出各类旅游公益惠民措施和促销活动,使“中国旅游日”活动真正地惠及民生、惠及百姓。

  (四)形式多样

  鼓励各地推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力大、形式多样的活动。在举办传统活动的同时,鼓励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新手段扩大活动效果和影响力。

  (五)因地制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力求实效,按照自身资源和条件开展富有特色的活动。

  (六)节俭高效

  在举办相关活动中提倡简朴,厉行节约,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奢华浪费。

  四、活动时间

  2017年5月19日为全国集中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的时间,活动时间可延展到5月19日前后时段。各省(区、市)可指定一地开展活动并使用“2017年中国旅游日XX省(区、市)分会场活动”名称。鼓励各省(区、市)内多地同时开展多项活动,名称可用“2017年中国旅游日XX(地区或景点名称)主题活动”。

  五、活动内容

  (一)精心组织主题活动

  围绕2017年“中国旅游日”活动主题,积极谋划,广泛发动,组织开展好5月19日当天及相关活动,各地分会场围绕“旅游让生活更幸福”主题自行安排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展示全域旅游发展成果的活动,鼓励组织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的展示,鼓励“旅游+”旅游线路和产品的展示,大力开展全域旅游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建共创全域旅游的良好氛围。

  (二)广泛开展公益惠民活动

  倡导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倡导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等企业推出优惠措施,吸引更多人群参与旅游活动;倡导广大群众利用带薪假期安排旅游日当天出行;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针对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资助、免费或优惠的公益性旅游活动;进一步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开展跨区域合作,并推出互惠措施。各地和相关单位应将拟采取的公益惠民举措向社会公告。

  (三)深入开展活动宣传

  在“5·19”当日及前后时段,全方位、多视角报道各地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情况,宣传各地全域旅游发展成果,报道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受益的生动事例和各地推出的公益惠民举措,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旅游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游客:旅游旺季,谨防“陷阱”

随着暑期的来临,我省迎来了新一轮旅游旺季。由于云南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旅游资源优势,人们纷纷选择云南作为旅游目的地。根据近期旅游统计显示,散客及团队入滇人数均明显增加。但是,随着入滇游客的增加,省外及省内部分不法旅游经营者为追逐利润铤而走险,不惜以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招徕组织旅游活动,严重扰乱了云南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从近期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看:低价欺诈旅游宣传、微信朋友圈低价揽客、低于成本价招徕组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旅游购物欺诈、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辱骂侮辱游客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黑社”、“黑车”、“黑导”、“黑店”等无旅游资质从业者甚嚣尘上,游客反映强烈,投诉增多。
  为此,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避免游客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游客:旅游旺季,谨防“陷阱”。
  一、谨防虚假宣传。目前,旅游宣传方式多样,既有传统的传单、纸媒等广告宣传模式,也有现代的网络、微信群、QQ群等宣传模式。旅游者在做出旅游决定前,一定要详细询问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的承诺事项,核对清楚。要谨防不法经营者为招徕游客,夸大其词,而对服务项目、服务费用、购物环节等的叙述含糊其词;有的以“准X星”、“准X级”的不规范甚至是欺骗语言误导消费者;有的以非常小的字体在宣传广告中说明“不含住宿费、餐费、景区门票费等”,造成消费者的忽视而上当受骗;有的将指定购物点融入到景区、景点、休息站等场所,以隐瞒消费者。
  二、谨防免费赠送。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省内外一些不法经营者和当地商家联合推出所谓的“促销”活动,即凡消费者购买了当地商家的商品(如:保健品、保险产品、医疗器械,甚至是日用品等)时将赠送免费的或极低价格的赴云南“旅游券”,而此类赠送的旅游产品背后均隐藏着较大的消费“陷阱”。不法经营者往往是抓住消费者因消费获赠而减小防备的心理招徕游客,进而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景区游览、增加购物消费等方式,来弥补其经营成本不足,并从中牟取暴利。
  三、谨防低价招徕。自2015年5月以来,省旅游发展委联合旅游行业协会已多次向社会发布了主要旅游线路产品成本指导价,并通过中央及省内外主流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旨在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游客在选择入滇旅游时应参考我省发布的成本指导价,合理选择旅游产品,不要轻信低价招徕。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法经营者往往是利用旅游线路同质化高、客源地与目的地信息不对称等现状,恶意比拼价格,纷纷以各种名目低价揽客、低价营销,以掩盖其“低价格招徕”背后的“高定价购物”、“高回扣盈利”的目的,其最终受害者仍然是广大游客。
  四、谨防合同欺诈。游客出行前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标准合同,仔细审核合同条款。有的旅行社为了逃避责任,以自行制作的格式合同代替标准合同,或在签订标准合同时利用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诱导游客选择签订对经营者有利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合同已经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游客很难有效维护权益。
  五、谨防口头承诺。有的线上线下销售旅游产品的经营者,前期招徕游客或签订合同时,会在口头上随意做出承诺,一旦消费者要求履行时则拒不承认;有的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加大利润,特别是在旅游高峰期,则以景点、住宿、用餐、门票等不易控制为由,想方设法降低服务标准,擅自减少旅游景点,减少游览时间;有的将2人标准房,擅自改为3人间等。由于是口头承诺、临时变更,通常无文字记录及签字确认等有效凭证,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以自己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等为由推卸责任,造成维权难。
  六、谨慎购物欺诈。旅游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辨别商品真伪、质量及价格;要索要购物发票并保存好保质书及发票等有效凭证,一旦发现消费权益受损,以合理维权;要货比三家,不要因他人一时鼓噪而急于成交。当前,一些不法从业人员打着“政府补贴”、“旅游扶贫”等旗号,欺骗诱导游客购物。为此,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郑重宣布:云南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未以任何形式发布诸如“政府补助低价游”、“以低价游高购物反哺扶贫”等。请广大游客谨防不法人员的欺诈宣传,如遇此情况请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
  七、依法合理维权。按照《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因此,消费者遇有消费纠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途径,进行索赔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