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国内热门赏樱景区

国内赏樱游热门城市TOP10为上海、武汉、无锡、杭州、广州、成都、南京、重庆、昆明、西安。

十大国内热门赏樱景区分别是:上海顾村公园、武汉大学、无锡鼋头渚公园、杭州海皇星生态探险乐园、广州百万葵园、南京玄武湖、成都凤凰湖湿地公园、重庆南山植物园、昆明圆通山、西安青龙寺。

20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网上公示

2017年02月16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20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网上公示名单。

  1.河北省邯郸市广府古城景区

  2.河北省保定市白石山景区

  3.山西省忻州市雁门关景区

  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柴河旅游景区

  5.辽宁省鞍山市千山景区

  6.吉林省长春市世界雕塑公园景区

  7.江苏省常州市春秋淹城旅游区

  8.浙江省嘉兴市西塘古镇旅游景区

  9.浙江省衢州市江郎山.廿八都旅游区

  10.江西省抚州市大觉山景区

  11.江西省上饶市龟峰景区

  12.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古城景区

  13.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华夏城景区

  14.河南省永城市芒砀山汉文化旅游景区

  15.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两江四湖·象山景区

  16.重庆市云阳龙缸景区

  17.四川省甘孜州海螺沟景区

  18.贵州省贵阳市花溪青岩古镇景区

  19.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故土园旅游区

  2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白沙湖景区

  公示时间: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22日

国家旅游局公布6项行业标准

   2017年01月10日 , 国家旅游局发布公告,《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服务规范》(LB/T 055-2016)、《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基本信息规范》(LB/T 056-2016)、《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产品和服务基本规范》(LB/T 057-2016)、《旅游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基本信息规范》(LB/T 058-2016)、《会议服务机构经营与服务规范》(LB/T 059-2016)等6项行业标准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旅游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游客:旅游旺季,谨防“陷阱”

随着暑期的来临,我省迎来了新一轮旅游旺季。由于云南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旅游资源优势,人们纷纷选择云南作为旅游目的地。根据近期旅游统计显示,散客及团队入滇人数均明显增加。但是,随着入滇游客的增加,省外及省内部分不法旅游经营者为追逐利润铤而走险,不惜以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招徕组织旅游活动,严重扰乱了云南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从近期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看:低价欺诈旅游宣传、微信朋友圈低价揽客、低于成本价招徕组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旅游购物欺诈、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辱骂侮辱游客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黑社”、“黑车”、“黑导”、“黑店”等无旅游资质从业者甚嚣尘上,游客反映强烈,投诉增多。
  为此,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避免游客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游客:旅游旺季,谨防“陷阱”。
  一、谨防虚假宣传。目前,旅游宣传方式多样,既有传统的传单、纸媒等广告宣传模式,也有现代的网络、微信群、QQ群等宣传模式。旅游者在做出旅游决定前,一定要详细询问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的承诺事项,核对清楚。要谨防不法经营者为招徕游客,夸大其词,而对服务项目、服务费用、购物环节等的叙述含糊其词;有的以“准X星”、“准X级”的不规范甚至是欺骗语言误导消费者;有的以非常小的字体在宣传广告中说明“不含住宿费、餐费、景区门票费等”,造成消费者的忽视而上当受骗;有的将指定购物点融入到景区、景点、休息站等场所,以隐瞒消费者。
  二、谨防免费赠送。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省内外一些不法经营者和当地商家联合推出所谓的“促销”活动,即凡消费者购买了当地商家的商品(如:保健品、保险产品、医疗器械,甚至是日用品等)时将赠送免费的或极低价格的赴云南“旅游券”,而此类赠送的旅游产品背后均隐藏着较大的消费“陷阱”。不法经营者往往是抓住消费者因消费获赠而减小防备的心理招徕游客,进而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景区游览、增加购物消费等方式,来弥补其经营成本不足,并从中牟取暴利。
  三、谨防低价招徕。自2015年5月以来,省旅游发展委联合旅游行业协会已多次向社会发布了主要旅游线路产品成本指导价,并通过中央及省内外主流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旨在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游客在选择入滇旅游时应参考我省发布的成本指导价,合理选择旅游产品,不要轻信低价招徕。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法经营者往往是利用旅游线路同质化高、客源地与目的地信息不对称等现状,恶意比拼价格,纷纷以各种名目低价揽客、低价营销,以掩盖其“低价格招徕”背后的“高定价购物”、“高回扣盈利”的目的,其最终受害者仍然是广大游客。
  四、谨防合同欺诈。游客出行前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标准合同,仔细审核合同条款。有的旅行社为了逃避责任,以自行制作的格式合同代替标准合同,或在签订标准合同时利用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诱导游客选择签订对经营者有利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合同已经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游客很难有效维护权益。
  五、谨防口头承诺。有的线上线下销售旅游产品的经营者,前期招徕游客或签订合同时,会在口头上随意做出承诺,一旦消费者要求履行时则拒不承认;有的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加大利润,特别是在旅游高峰期,则以景点、住宿、用餐、门票等不易控制为由,想方设法降低服务标准,擅自减少旅游景点,减少游览时间;有的将2人标准房,擅自改为3人间等。由于是口头承诺、临时变更,通常无文字记录及签字确认等有效凭证,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以自己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等为由推卸责任,造成维权难。
  六、谨慎购物欺诈。旅游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辨别商品真伪、质量及价格;要索要购物发票并保存好保质书及发票等有效凭证,一旦发现消费权益受损,以合理维权;要货比三家,不要因他人一时鼓噪而急于成交。当前,一些不法从业人员打着“政府补贴”、“旅游扶贫”等旗号,欺骗诱导游客购物。为此,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郑重宣布:云南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未以任何形式发布诸如“政府补助低价游”、“以低价游高购物反哺扶贫”等。请广大游客谨防不法人员的欺诈宣传,如遇此情况请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
  七、依法合理维权。按照《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因此,消费者遇有消费纠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途径,进行索赔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甘肃批准8家景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8家景区达到了国家4A级旅游景区标准。

  一、酒泉市

  酒泉市瓜州锁阳城景区

  酒泉市瓜州草圣故里文化产业园景区

  酒泉市金塔沙漠胡杨林景区

  二、金昌市

  金昌市金水湖景区

  金昌市紫金花城景区

  三、张掖市

  张掖市高台月牙湖景区

  张掖市肃南裕固族民俗度假区景区

  四、武威市

  武威市天祝冰沟河景区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将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引导和规范旅游度假区发展。现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4月5日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加强度假区等级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 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第四条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对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各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并报“全国旅资委”备案。

  第八条 “全国旅资委”成立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基础评价和现场检查环节的评审。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可参照“全国旅资委”的技术审查程序,成立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旅游度假区具体审查实施工作。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工作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各省级委员会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审程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省的相应评审程序。

  第十条申报单位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的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向“全国旅资委”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全国旅资委”依据旅游度假区标准和细则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度假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度假区相关情况等。通过书面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入基础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全国旅资委”组织成立基础评价小组,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旅游度假区强制性指标、旅游资源和度假产品综合评价进行初评,并提出建设提升方案。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作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试点单位,需针对初评意见和细则要求制定创建计划,开展不少于1年的创建及整改提升工作。未通过初审的度假区,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第十四条创建工作完成后,“全国旅资委”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试点单位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关注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基础评价小组提出的建设提升方案的改进情况、度假区创建计划的实施情况、游客满意度调查。评审组由专家3人或5人组成,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中星级饭店专家1人,旅游景区专家1人以及熟悉旅游度假区工作的专家1-2人。现场检查达标的度假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度假区,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全国旅资委”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单位,由“全国旅资委”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度假区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各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委员会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旅游度假区进行复核,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全面复核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九条 “全国旅资委”建立“旅游度假区监测信息平台”,通过评审的旅游度假区应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备案,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对于不按要求录入信息者,视为复核不达要求。

  第二十条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级别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度假区,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外公告。“全国旅资委”有权对各级旅游度假区作出相关处理。

  2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管理委员会。

  3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的标牌、等级证书,由“全国旅资委”统一制作、由相应管理机构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应管理机构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度假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