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旅规〔20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市文化旅游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月14日
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旅游度假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度假资源,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具有良好的资源和环境条件,以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康养、休闲娱乐等多样化的休闲度假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度假设施相对完善,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运营机构的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重庆市范围内旅游度假区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坚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特色、生态优先、安全运营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六条 鼓励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资金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和本办法,开展重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以及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规划发展处承担。
第二章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内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应当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工作: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三)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条 重庆市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一条 重庆市内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通报批评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以文化和旅游部整改通知要求为准。整改期限届满后,应经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
第三章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旅游度假区基本条件、省级旅游度假区条件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应具有经过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并与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四)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初评意见;
(二)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三)市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
(四)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五)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关于旅游度假区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相关材料、关于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开发是否符合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关于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开发是否符合林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重庆市旅游投诉中心关于旅游度假区游客有效投诉的记录材料;
(六)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关于旅游度假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旅游度假区内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承诺书;
(七)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自检。自检结果满足所述条件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组织初评;
(三)初评合格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四)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报材料造假,取消申报单位当年申报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六)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七)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确定公示名单;
(八)对确定的公示名单,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九)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设计。市级旅游度假区可根据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旅游度假区主要入口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第十七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
第十九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标准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未按文化和旅游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系统”,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的;
(八)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规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标准差距较大的;
(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整改通知要求为准。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级旅游度假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